2009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新变化
发表时间: 2022-04-27 09:27 来源:《反兴奋剂动态》
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官方杂志Play True2008年第三期报道,WADA主持修订的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修订后的新《条例》和新《国际标准》更加严格且更具实际操作性,将推动体育领域中的反兴奋剂斗争进入一个重要的新阶段。与2003年的初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
更具灵活性
新《条例》在实施处罚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虽然这一灵活性可应用于加重处罚,但也可应用于减轻处罚,特别是当运动员能够证明其体内被检测出的禁用物质,并非是为了提高运动能力而故意使用(第10.5条款)。
处罚加重
新《条例》中增补了在兴奋剂违规案例中可加重处罚的情况,这样就加大了惩罚力度。
这类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属于重大兴奋剂事件的参与者;运动员使用了多种违禁物质或多次使用某种违禁物质;运动员参与欺骗,或有阻碍兴奋剂违规调查或妨碍判决的行为(第10.6条款)。可加重处罚的情况还包括:一个正常个体有可能获益于兴奋剂违规所带来的运动能力的提高,但对其违规行为又无可适用的禁赛期。尽管2003年版《条例》允许对第一次严重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给予禁赛四年的处罚,但仅限于交易或对他人施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情况。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对第一次严重违规给予禁赛四年处罚的范围,并在第10.7条款中进一步阐明了根据不同类型的第二次违规行为,可适用的不同禁赛期。
特定物质
基于前述新《条例》的灵活性,“特定物质”的定义在新《条例》生效时将发生变化(第4.2.2条款和第10.4条款)。虽然被明确列入2009年《禁用清单》的所有禁用方法、蛋白同化制剂和激素,以及刺激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仍维持原来的非特定物质属性,但为了使处罚更具灵活性,除此之外的所有禁用物质将被视为“特定物质”。这意味着运动员可以明确地证实:某种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或如何成为其持有物的,而且并非是有意使用这类物质来提高运动能力。这样,就可以将处罚最低减轻至仅给予批评,无禁赛。
与此同时,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运动员第一次违规使用非特定物质,更有可能受到标准的两年期禁赛处罚;而对属于可加重处罚的情况,甚或可将禁赛期提高至四年。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特定物质,其提高运动能力的效果不一定比其他禁用物质差。因此,对属于可加重处罚的情况,如果当事运动员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标准,其禁赛期可能会被提高至四年。但是,与非特定物质相比,运动员证明自己并非为提高运动能力而使用特定物质的解释,被采信的可能性更大。
更具一致性
对于各利益攸关方最初曾要求“可以灵活执行”并在2003年初版《条例》中得到许可的条款,新《条例》的变更使其更加协调一致。例如:2003年初版《条例》将“错过多少次兴奋剂检查构成一次违规”的决定权留给反兴奋剂组织定夺,而经过复审评议的新《条例》则对此作出了强制性的统一规定。2009年版《条例》规定:凡在18个月内累计三次错过兴奋剂检查和(或)因未提供准确行踪信息而无法完成样品采集的运动员,应被认定构成一次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第2.4条款)。
对此类违规的处罚也更加协调一致,例如:2003年初版《条例》规定禁赛期为三个月至两年;新《条例》则规定,根据运动员的过错程度,给予最低一年、最高两年的禁赛处罚(第10.3.3条款)。收紧灵活尺度的目的,在于强化一致性,尽管允许审查委员会全面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况而作出裁定。
鼓励检举和自首
新《条例》还强化了鼓励检举和自首的原则,对于那些为反兴奋剂组织、刑事机构或职业纪律检查机构提供了重大帮助,使反兴奋剂组织发现或证实其他人违犯了反兴奋剂规则,或使刑事机构或职业纪律检查机构发现其他人构成刑事犯罪或职业违规的当事人(第10.5.3条款),其禁赛期的缩减幅度可从现行《条例》中规定的二分之一提高到四分之三。
此外,若有运动员或其他人在接到有可能证实其兴奋剂违规的检查通知前,或在反兴奋剂组织尚未发现兴奋剂违规行为前,自动承认自己违规,其禁赛期可被缩减,但不得减至低于原适用禁赛期的二分之一(第10.5.4条款)。
加速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程序
新《条例》中有加速兴奋剂事件处理程序的要求。因此,修订版《实验室国际标准》中将分析A瓶样品和B瓶样品之间的间隔缩短为七个工作日。新《条例》采用了若A瓶样品呈禁用物质阳性,即对当事运动员强制性临时停赛的规定,但特定物质除外。若检查样品呈特定物质阳性或有其他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反兴奋剂组织可决定是否给予临时停赛(第7.5条款)。
非典型性检测结果
与2009年《禁用清单》和《实验室国际标准》同步,新《条例》中还引进了“非典型性检测结果”的概念(第7.3条款)。非典型性检测结果,是指在检测样品中发现了人体也可内源性产生的禁用物质,尚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实验室必须报告。接到A瓶样品为非典型性检测结果的通知后,负责检测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对该结果进行审查,若发现导致非典型性检测结果,并非是因为使用了可得到豁免的治疗用药或因存在其他违规操作行为,反兴奋剂组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必须通知当事运动员和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包括WADA),是否会将非典型性检测结果定性为阳性结果。
WADA的上诉权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兴奋剂事件,无论是否确实违犯了反兴奋剂规则,一旦反兴奋剂组织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WADA即可将其起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视同该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是“未发现兴奋剂违规”的裁定(第13.3条款)。
实施经济处罚
新《条例》不阻止反兴奋剂组织在其规则中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者不仅给予禁赛或其他处罚,还另加经济处罚(第10.12条款)。这就是说,不能用经济处罚来缩减《条例》中列出的规定禁赛期或其他规定的处罚。而且,作为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后有可能重新获得参赛资格的一个先决条件,运动员必须首先退赔其所获得的全部奖金。
评论错误信息的权利
尽管2003年初版《条例》不允许反兴奋剂组织和获得WADA资格认证的实验室对兴奋剂案例发表公开评论——仅可进行一般性的程序和科学描述,但新《条例》却允许它们就公众对运动员、运动员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士的评论发表意见(第14.2.5条款)。这一新条款,可以使反兴奋剂组织和获得WADA认证的实验室纠正社会上流传的关于某未决案件的错误或虚假信息。
义务教育计划
新《条例》规定,所有签约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执行反兴奋剂教育计划(第18.1条款)。
UNESCO《反兴奋剂国际公约》
新《条例》规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国际奥委会将仅接受那些政府已批准、承认、通过或加入《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的国家提交的争办奥运会的申请,而且这些国家的奥委会、残疾人奥委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均须同意执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0.1.8条款)。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重大运动会组委会将尽一切可能,只批准那些政府已批准、承认、通过或加入《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的国家举办世界锦标赛或重大运动会,而且这些国家的奥委会、残疾人奥委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均须同意执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0.3.10条款和第20.6.6条款)。
(来源:《反兴奋剂动态》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