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冰雪运动协会,英文为Ice and Snow Sports Association of Jiang Su Province 缩写为(JISSA)。
第二条 本会由江苏省内冰雪运动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爱好者、各设区市冰雪协会、俱乐部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冰雪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冰雪事业的各界人士,推广和普及冰雪运动;着力培养省级和国家级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冰雪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体育运动协会的联系和交流,建设江苏省冰雪运动服务平台,推动江苏省冰雪运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江苏省体育总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江苏省体育总会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 、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地点设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环奥路2号青奥体育公园F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冰雪运动宣传和普及,促进江苏冰雪运动发展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
(二)展示推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冰雪运动,促进全民健身和社会发展,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提高我省冰雪运动发展水平;
(三)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江苏冰雪运动相关政策、省内标准和规范、以及参与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提供冰雪运动相关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会员内部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相关内部刊物,开展冰雪运动及相关知识的会员内部培训;
(五)交流合作。加强与全国各地冰雪组织的交流,密切与国际冰雪组织的合作,促进江苏冰雪运动快速发展;
(六)举办赛事。举办、承办和组织国际、国内冰雪运动比赛;
(七)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加入需要符合下列情形:
(一)热爱冰雪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江苏省冰雪运动协会的意愿;
(三)在冰雪领域内的专业工作者。
单位会员加入需要符合下列情形,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一)基层冰雪运动协会、学校或俱乐部;
(二)从事冰雪运动的产品制造、业务培训单位;
(三)运营冰雪运动正式比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网上登记注册手续;
(三)由秘书处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他活动;
(三)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冰雪比赛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登记,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注销登记,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2/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止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采取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2/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在70周岁以内(原则上按照年龄要求,不能完成一届任期的,不在协会任职),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体育总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送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体育总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体育总会、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体育总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2月12 日第 一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